(2017)粤06民辖终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绮霞、李利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绮霞,李利,林国梁,太仓市粮油批发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绮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利,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林国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第三人:太仓市粮油批发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林国梁。上诉人林绮霞因与被上诉人李利及原审被告林国梁、原审第三人太仓市粮油批发交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6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林绮霞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林国梁、林绮霞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林国梁、林绮霞的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但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林国梁的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