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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斌博与徐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博,徐会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832号原告:郭斌博,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徐会祥,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郭斌博与被告徐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斌博、被告徐会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斌博诉称,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为一分五厘,经其多次索要未果,后被告重立借据。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被告徐会祥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表示愿意还款。根据其收入情况,可以在近三年内每年还款至少5000元,若情况好转,可以多还,三年以后,每年还款至少8000元。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为一分五厘。此后,被告于2007年11月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00元,2008年4月19日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2016年12月10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郭斌博人民币80000元。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以其辩称理由表示愿意还款,提出根据其收入情况分期偿还。本院促其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偿还,后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因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80000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表示愿分期还款,但因还款时间及金额双方协商未果,致调解不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会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斌博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连同判决之款项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白广毅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