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8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兴夫与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夫,蔡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363号原告:王兴夫,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蔡国良,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原告王兴夫与被告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夫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夫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1235.5元,由原告王兴夫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