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忠树非法持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树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树,男,汉族,小学文化,1952年2月20日出生,农民。2017年5月8日该李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籍。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双、被告人李忠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忠树之父李某生前持有一支火药枪。1984年,李某因病去世后该火药枪被其留在了家里,李忠树发现后遂将该火药枪继续藏匿于家中。多年来,公安机关多次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李忠树在明知个人不能再持有枪支的情况下,仍一直私藏枪支未予上缴。2016年9月6日,南郑县公安局小南海派出所民警接匿名电话举报称李忠树非法持有疑似自制火药枪,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于同日在李忠树家查获火药枪一支,遂将该火药枪当场扣押。之后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王某、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扣押的枪支及照片,枪支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忠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具有致伤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忠树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构成坦白之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同时鉴于被告人李忠树系初犯之具体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忠树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不反对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以及被告人李忠树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南郑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李忠树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袁小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