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焕旭、安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焕旭,安庆龙,刘光华,张龙腾,许恒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796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昌,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郭焕旭,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安庆龙,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刘光华,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张龙腾,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许恒保,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焕旭、安庆龙、刘光华、张龙腾、许恒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焕旭、安庆龙、刘光华、张龙腾、许恒保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