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欧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06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女式摩托车行驶至衡阳市雁峰区大庆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0mg/100ml。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过期驾驶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欧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欧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他危险驾驶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于1999年12月24日取得E型驾驶证,2005年12月23日到期后未再进行年检。2017年2月17日20时47分,欧某某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嘉陵女式125型机动摩托车,沿衡阳市衡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雁峰区衡州大道大庆路口时,值勤民警肖某某、王某某对欧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量,发现欧某某酒精含量值达到醉酒程度,随后对其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论为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欧某某的E型驾驶证证明他未进行年检的事实;2、证人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查获欧某某醉酒驾驶的经过情况;3、证人李某某、许某的证言证明欧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注册登记且无牌号的事实;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证明欧某某被查时的酒精含量已达醉酒程度;5、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明欧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6、被告人欧某某亦供认不违,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摩托车已属过错,竟还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欧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欧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欧某某居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恩华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郭 丹 校对人:郭 丹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