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三生与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袁三生,岳阳市云溪区长岭搬运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盘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彭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三生,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贤平,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岳阳市云溪区长岭搬运队,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岭村。经营负责人:马仕贵,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岭村老屋组**号。上诉人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三生、原审第三人岳阳市云溪区长岭搬运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袁三生以本案与上诉人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上诉人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三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被上诉人袁三生撤回起诉的申请已予以准许,故对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无需再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袁三生撤回起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学良审判员 余立根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