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勇与被执行人王小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勇,王小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勇,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小所,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姚勇申请执行王小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勇各借款121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所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勇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姚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驿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雪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