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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淑华与刘兆坤、孙晓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淑华,刘兆坤,孙晓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262号原告:顾淑华,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兆坤,男,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孙晓宝,男,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淑华诉被告刘兆坤、孙晓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