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玉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民,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盗窃于1986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1986年9月被收容教养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6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减刑后于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玉民于2017年4月24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路,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男,26岁)出售毒品冰毒1包(净重1.64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驾驶车辆内起获毒品冰毒1包(净重2.2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赵玉民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玉民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玉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玉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十个月十一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十个月十一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在案的OPPO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