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福安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安,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2590号原告:宋福安,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敏,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宋福安与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福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福安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福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宋福安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宋福安250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