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10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一平与陈平、申屠慧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一平,陈平,申屠慧玲,陈维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215号原告:贾一平,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平,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申屠慧玲,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陈维维,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贾一平与被告陈平、申屠慧玲、陈维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贾一平向本院撤回起诉,且其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一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