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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戴光兴与兴仁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肖坤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光兴,兴仁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肖坤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53号原告:戴光兴,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兴仁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城关镇备战仓库测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785469473H。法定代表人:肖坤正。被告:肖坤正,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戴光兴与被告兴仁县诚信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肖坤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戴光兴于2017年8月3日以“拟与被��及肖坤正的法定继承人磋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光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光兴撤诉。原告戴光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但  艳人民陪审员 吴 继 红人民陪审员 令狐荣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兴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