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954张日明与刘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明,刘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张日明。委托代理人张德富。委托代理人赵红。被执行人刘志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日明与被执行人刘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95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曙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