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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与河北亿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河北亿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950号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秀沿路7号。法定代表人:罗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庆,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亿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亿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缪剑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