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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性,汉族。汪某某与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被告周某某于2016年11月底偿还原告汪某某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25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000元。诉讼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银行存款50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保良助理审判员  于 秦助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