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戴庆俦、曾卓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庆俦,曾卓瑜,潘光居,李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5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庆俦,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斌,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卓瑜,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思源,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惠,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光居,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审被告:李玉清,女,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戴庆俦因与被上诉人曾卓瑜及原审被告潘光居、李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9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上诉人戴庆俦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庆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