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与黄明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黄明辉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2民初126号原告: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7784994-3。负责人:黄明智,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杰,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创雄,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辉,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宇力,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明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16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82.6元,由原告揭西县坪上镇员西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黄浩彬人民陪审员 温志军人民陪审员 蔡庆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