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述福与李启祥、沙道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福,李启祥,沙道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750号原告:李述福,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沈大全,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祥,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沙道会,女,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述福诉被告李启祥、沙道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述福委托代理人沈大全、被告李启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道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5日,李启祥向祝良中借款11.2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8日前,逾期还款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由本人提供担保。后因李启祥到期未偿还借款,祝良中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54号判决书判决,本人对李启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本人代李启祥偿还借款5万元。李启祥与沙道会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向李启祥追偿无果,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本人垫付的借款5万元;2、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3组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两被告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协议书及收条,证明李启祥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用一车价值5万元的建筑模板代为偿还祝良中借款5万元。被告李启祥辩称:本人对原告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欠原告钱属实,但妻子沙道会并不知道。本人同意还款,但能力有限,希望可以分期还款。被告李启祥未提交证据。被告沙道会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2月15日,李启祥向祝良中借款1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农历2015年3月20日即2015年5月8日前还款,逾期还款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并由李述福提供担保。后因李启祥到期未偿还借款,祝良中诉至法院,案经审理,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54号判决书,判令李述福对李启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因李启祥仍未偿还祝良中借款本息,祝良中与李述福签订履行还款协议书,李述福用一车建筑模板折价5万元代李启祥偿还祝良中借款5万元,祝良中向李述福出具收条一份。李启祥与沙道会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述福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李启祥追偿无果,遂于2017年7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其代偿款,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代李启祥偿还祝良中借款5万元,由原告提交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54号判决书、履行还款协议书及祝良中收条在卷佐证,且李启祥当庭承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现李启祥辩称无力还款,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启祥辩称沙道会不知道该笔欠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辩解意见,无证据佐证,本院亦不予支持。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启祥、沙道会共同偿还李述福欠款5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李启祥与沙道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龙附本院帐号(汇款请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姓名)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叶集支行账号:18×××30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