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权与被执行人董刚、齐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权,董刚,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权,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809201030,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1组。被执行人:董刚,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608195417,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泉县拜泉镇金泉佳苑小区。被执行人齐庆,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509220031,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65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权利人的执行申请。双方达成协议,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岳 义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