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尚春、莫素俭等与赖环广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尚春,莫素俭,赖环广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6民初711号原告葛尚春,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原告莫素俭,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居民。被告赖环广,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尚春、莫素俭与被告赖环广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尚春、莫素俭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已给付土地补偿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葛尚春、莫素俭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尚春、莫素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葛尚春、莫素俭负担。审判员 覃善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善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