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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万年宾馆有限公司、余海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年宾馆有限公司,余海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年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城六0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161812093E。法定代表人:熊绍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亮,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住江西省万年县,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海春,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万年县。上诉人万年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海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万年县区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年宾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年宾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年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万年宾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玮审判员 姜 一 珉审判员 夏 旭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雅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