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怀鹏、东营市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怀鹏,东营市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郭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崔怀鹏,男。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法定代表人:郭学胜,会长。被执行人:郭学胜,男。申请执行人崔怀鹏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工商业资信担保协会、郭学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偿还款项130万元、利息损失820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20元、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调查被执行人郭学胜在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38号有房产一套,依法予以预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度,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贺佳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