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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建高与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高,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618号原告:杨建高。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慧斌,山西三晋(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77号中盛国际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杨德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建高与被告山西森特煤焦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杨建高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建高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建高负担。审 判 员 冯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