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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明、张俭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张俭辉,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4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林明,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俭辉,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涛,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明、张俭辉、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明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