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俊、合肥智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合肥智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合肥智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2幢2006。本院在执行张俊与合肥智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正 海审判员 牛 春 风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