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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正朝与段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朝,段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306号原告:王正朝,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农民,中专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告:段碧辉,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住云南省镇康县。原告王正朝与被告段碧辉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正朝于2017年8月3日的庭审中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朝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正朝负担。审判员  赵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