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正朝与段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朝,段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306号原告:王正朝,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农民,中专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告:段碧辉,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住云南省镇康县。原告王正朝与被告段碧辉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正朝于2017年8月3日的庭审中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朝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正朝负担。审判员 赵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