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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普某、沙某与云南莫比乌斯酒店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沙某,云南莫比乌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958号原告普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原告沙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彝族。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莲,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莫比乌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二环路明波立交桥旁滇池柏悦。法定代表人梁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普某、沙某诉被告云南莫比乌斯酒店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普某、沙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某、沙某撤回对被告云南莫比乌斯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普某、沙某承担。审判员  普会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孟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