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凯、陈沛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凯,陈沛纶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37号申请人:王凯,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少芳,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沛纶,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人王凯因与被申请人陈沛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04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中作为裁决依据的中介方证言明显存在虚假。首先,申请人王凯从未与中介方的工作人员或者陈沛纶提出过要求加价8万到10万元,本案现有证据或查明的事实无法排除中介方工作人员与陈沛纶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作出对王凯不利证言的可能性。而且还存在一些陈沛纶无法合理解释的事实,如陈沛纶提前支付中介费给中介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陈沛纶明知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依然支付中介费等。其次,证人林某均当庭作出的部分证言已明显虚假,其作出的证言与合同条款字面内容相违背。再次,中介方证言中“王凯要求加价”的说法没有合理性,王凯不可能违约加价8万到10万而去承担更高的违约责任,且涉案房屋无法出售则会影响王凯在财富广场楼宇的认购,造成更大的损失。仲裁庭以“近期房价上涨”的事实来推定申请人要求涉案房屋加价的行为合理存在、采信林某均的证言,是不合理的。(二)陈沛纶刻意隐瞒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陈沛纶在仲裁过程中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其能如约向申请人支付首期款,支付购房首期款是合同约定的在先义务,仲裁庭以交税当天陈沛纶存在足够的首付款和王凯有预期违约行为而判定申请人王凯违约,该裁决申请人无法认同。被申请人陈沛纶未到庭答辩,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向本院发表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6日,王凯与陈沛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沛纶向王凯购买涉案房屋。同日,陈沛纶向王凯支付涉案房屋定金3万元。2016年11月23日,王凯与陈沛纶就案涉房屋交易事宜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7年2月16日,王凯向陈沛纶发函称:因陈沛纶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期限办理相关买房手续,现通知陈沛纶自本通知到达陈沛纶的同时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差买卖合同》,且不退还定金3万元。双方及中介公司均确认各方于2017年2月15日到了交税现场,但并未能完成交税及递件手续,王凯与陈沛纶均确认涉案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后陈沛纶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凯支付违约金、中介费用、退还定金等,并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广州仲裁委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了涉案仲裁申请。仲裁开庭过程中,仲裁庭同意中介人员出庭作证。中介人员证明系因王凯在交税现场提出加价10万元,陈沛纶不同意,王凯遂离开了交税现场。仲裁庭根据中介证人证言以及陈沛纶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等相关证据,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穗仲案字1042号裁决,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王凯向陈沛纶支付违约金13万元和退还购房定金3万元等。王凯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1042号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王凯在本案中主张撤销案涉裁定的主要理由是案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以及陈沛纶隐藏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关于案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王凯主张中介方的工作人员林某均的证言是虚假的,认为陈沛纶与中介方之间存在串通行为,通过陈沛纶提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林某均在仲裁庭审中的证言瑕疵、王凯违约成本极高所以不可能违约、陈沛纶与中介方聘请的律师相同等推断中介方的证言是虚假的。但是,王凯并未提出直接证据证明该证人的证言是虚假的、不可信的,更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陈沛纶与中介方存在串通行为,因此本院对王凯认为案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陈沛纶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问题。在本案中,王凯确认其所称隐瞒的证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陈沛纶未出示能证实陈沛纶有支付首期购房款能力的银行证明。经查,陈沛纶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在约定交税及过户当天具有支付首期款的能力,王凯在仲裁过程中对该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广州仲裁委也将该份证据作为了裁决的依据。因此,王凯关于陈沛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没有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王凯主张的仲裁裁决不合理、对其不公平等问题,属于仲裁案件的事实查明和实体处理部分,对此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申请人王凯关于申请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1042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凯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104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王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志亮王嘉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