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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周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597号原告:闫某某,女,1996年11月29日生,汉族,城镇务工,现住凌海市。被告:周某,男,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企业员工,现住凌海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五区3号。负责人:罗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某,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企业员工,现住凌海市。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周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以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