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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颖与王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颖,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闫颖,女。被执行人王涛,男。闫颖与王涛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颖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车辆分割款50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柳少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