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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民初2464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赫英,系凤城市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娇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于丽,系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阵,系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诉被告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颖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赫英、被告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丽、陈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娇XX。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二人已分居近一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于2017年1月起诉离婚,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娇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则要求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返还彩礼6.5万元,共同财产14万元平均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娇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娇XX。原告曾于2017年1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分居至今,婚生女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看。被告曾给付原告彩礼13万元,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