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朝雄、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朝雄,刘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649号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佳源花都二期B1B2栋1层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付婉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朝雄,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淼,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朝雄、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厚胜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颜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