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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朝雄、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朝雄,刘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649号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佳源花都二期B1B2栋1层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付婉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朝雄,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淼,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朝雄、刘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武汉豪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厚胜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颜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