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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皖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建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皖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建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卜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财保136号申请人:六安市皖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六安市长安北路与皋城东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08206418(1--1)。法定代表人:张纯霞。被申请人:六安市建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东路淠史杭总局商住楼银河花苑市场D207、208、20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KK78J。法定代表人:卜凡涛。被申请人:卜凡涛,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申请人六安市皖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六安市建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卜凡涛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提供张纯霞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紫竹林路以南紫竹林安置小区14#楼702室(皖20**六安市不动产权第0049741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市皖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六安市建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卜凡涛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保全金额以10万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