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01089776-3。法定代表人郭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敦武,男,1975年2月7日出生,系该局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纸金路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30369667-4。法定代表人林青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16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将非法占用的46.9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员会和金港新区勤建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9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478.64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款8879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12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