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云峰、董桂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69号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云峰、董桂琴: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峰、董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将上述款项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56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峰、董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