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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玲与林斯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林斯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423号原告:杨玲,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林斯虹,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珠海市吉大园林路。法定代表人:马志鹏。原告杨玲与被告林斯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141元,由原告杨玲负担。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