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博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慈溪飞诺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博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慈溪飞诺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121号原告:东莞市博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振安西路7号A栋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50767674。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传归,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飞诺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宗汉大道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4702789Y。法定代表人:徐刚君。原告东莞市博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飞诺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博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飞诺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9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博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