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铁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铁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271号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丽。被告:刘铁彬,男,1970年7月3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铁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