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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3154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凤英,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物业公司)与被告卢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凤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鸿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卢凤英向天鸿物业公司支付尚欠的物业服务费6494.4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440.1元、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895.8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73.5元,合计10955元,并支付以1095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天鸿物业公司减少部分违约金诉讼请求,天鸿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卢凤英向天鸿物业公司支付尚欠的物业服务费6494.4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440.1元、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895.8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73.5元,合计10955元,并支付以6494.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5日,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由天鸿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与天鸿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以下:“委托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代办和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承接查验与接管、违约责任等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天鸿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水韵华都19号楼902室系卢凤英所有,面积为158.4平方米,为高层住宅并附车位一个,其中物业服务费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车位费每个每月60元。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卢凤英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6494.4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440.1元、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895.8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73.5元,合计10955元。天鸿物业公司多次催促卢凤英付清尚欠的物业费,均未果。为此,天鸿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卢凤英未作答辩。天鸿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卢凤英对天鸿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天鸿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卢凤英系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水韵华都19幢902室及D52号车位的业主,该房屋系高层建筑,建筑面积为158.4平方米。2013年6月15日,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选聘天鸿物业公司为水韵华都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算;车位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个60元计算;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支付上季度物业服务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应按应付金额每日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天鸿物业公司在水韵华都小区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卢凤英拖欠天鸿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6494.4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440.1元、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895.8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73.5元,合计10955元。天鸿物业公司向卢凤英主张权利未果后,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天鸿物业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天鸿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天鸿物业公司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卢凤英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卢凤英在接受天鸿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履行向天鸿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卢凤英拖欠天鸿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天鸿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支付。因此,天鸿物业公司要求卢凤英支付物业服务费6494.4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440.1元、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895.8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73.5元,合计10955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天鸿物业公司要求卢凤英支付以3065.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低于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卢凤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卢凤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494.4元、车位费2460元、二次供水用电费440.1元、公摊水费145.7元、公摊电费895.8元、电梯维保费445.5元、电梯配件费73.5元,合计10955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6494.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卢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书记员 林增荣(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