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迷芹与李文、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迷芹,李文,李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30号原告:刘迷芹,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李文,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被告:李志强,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地址:南和县商业大街东头路北。组织机构代码:80747205X。法定代表人:任世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迷芹诉被告李文、李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迷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迷芹撤回对李志强的起诉。审 判 员 陈 建 国法官助理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