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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新华与被执行人姜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华,姜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海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新华与被执行人姜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黑03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姜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新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新华与被执行人姜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马新华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正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