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文汉与李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汉,李发,王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翁法执字第1238号 申请人魏文汉,男,8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李发,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王秀云,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