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丽云与张晓红、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云,张晓红,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民初1280号原告:何丽云,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20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何丽云与被告张晓红、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益良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丽云及委托代理人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红、王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何丽云诉讼称:原告在旺苍县普济镇做煤生意,被告张晓红于2011年找到原告便建立了煤炭供销关系,2016年4月19日经结算被告下欠煤款846100元,当日出据欠条一张,同时还约定从2016年7月30日起每月给原告支付煤款5至10万元。后经原告数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846100元及利息。原告何丽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了下列证据:1、2016年4月19日被告张晓红出据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记载被告张晓红欠到原告何丽云煤款846100元的事实。2、被告张晓红、王梅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证明二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原告向旺苍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缴纳保全费4820元的事实。被告张晓红、王梅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何丽云在旺苍县普济镇洪家梁从事煤炭销售业务,被告张晓红在巴中开办砖厂。2011年10月被告张晓红找到原告便建立了煤炭供销关系,2016年4月19日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煤款846100元(其中2011年至2013年欠煤款777600元,2015年欠煤款68500元),当日出据欠条一张,并注明此前所有欠条全部作废,同时还约定从2016年7月30日起每月支付货款5至10万元。后经原告数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846100元及利息。另查明:被告张晓红、王梅系合法夫妻关系,1996年3月28日在巴中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被告张晓红书写的欠条及被告张晓红、王梅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何丽云与被告张晓红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的煤炭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何丽云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张晓红收到煤炭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何丽云与被告张晓红之间的买卖关系形成于被告张晓红、王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王梅对此笔欠款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利息的请求,因被告欠款时未约定违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案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晓红、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丽云货款846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12262元,减半收取6131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0951元,由被告张晓红、王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