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赣州市国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国兴投资有限公司,张博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745号原告:赣州市国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4号。法定代表人:钟喜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博宇,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赣州市国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国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77元,由原告赣州市国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