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王辉、马依琳、马垠嵩与苏金河、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马依琳,马垠嵩,苏金河,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女,回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灵武市妇幼保健院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马依琳,女,回族,2000年11月20日出生,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马垠嵩,男,回族,2005年12月15日出生,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苏金河,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苏娟,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7年4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8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金河、苏娟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辉、马依琳、马垠嵩执行款10614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22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63元,以上共计112410元。另被执行人苏金河、苏娟还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后被执行人苏金河、苏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金河、苏娟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12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二、若被执行人苏金河、苏娟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红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