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孔德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孔德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3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中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孔德宽,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被告孔德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