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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素花与内蒙古大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曹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素花,内蒙古大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曹赛,徐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77号原告:郭素花。被告:内蒙古大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西长安街北。法定代表人:曹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赛。被告:徐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花诉被告内蒙古大地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曹赛、徐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素花负担。审判员  董朝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