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郑兰萍民间借贷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第1515号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功荣、郭红英应支付申请人郑兰萍案款247350元,承担执行费3610.2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473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宜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