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民初7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奉化市豪威橱柜厂与林枝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豪威橱柜厂,林枝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7415号原告:奉化市豪威橱柜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代表人:任正顺,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容,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林枝炼,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豪威橱柜厂诉被告林枝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豪威橱柜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豪威橱柜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豪威橱柜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奉化市豪威橱柜厂负担。审 判 长 乐嘉波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关注公众号“”